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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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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人防办: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省级分成的通知〉的通知》(吉防办发〔2008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吉防办发〔201039号)两个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人防部门都能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使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及上缴工作步入了正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及上缴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及上缴工作,方便与财政部门核对往来账目,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原有相关规定基础上,报表采取半年报、年报和即时上报形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防部门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收缴和足额上缴省级分成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按规定缴存当地财政部门指定专户后,各地财务部门要及时向省人防办计财处汇总上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上缴资金报表》(见附件),半年报每年6月末前,年报每年11月末前。请按时间节点将所有款项逐笔核实、认真填报。即时上报,每发生一笔业务,既在缴存当地财政部门指定专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存入省财政的缴款凭证传真报送省人防办计财处。省人防办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缴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年度重要目标进行考核。

二、报送规定自20131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省级分成的通知〉的通知》(吉防办发〔200860号)中要求上报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资金月报表》即行废止。

三、今年,省政府历史性的将“人防结建依法审批和管理”纳入了对地方政府的考核目标。因此,各级人防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层层细化,责任到人,要与当地财政部门积极沟通,落实上缴工作,杜绝推诿扯皮等现象。对不按规定足额上缴经费,不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及报表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省人防办将视情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上缴资金报表(样式)

省人防办

                           2013年5月15

(联系人: 李田 、郭仁德,电话:0431-8209586682095865

传真:0431-8209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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