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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关于人防结建审批中严格控制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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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防办发[2013]58

各市(州)、县(市、区)人防办:

  省办在结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市、县结建审批存在随意批准缓缴易地建设费问题,而且缺乏有效的保障控制措施,极易造成事后追缴难,甚至无法追缴到位的问题。为规范结建审批,严格控制结建审批中随意批准缓缴易地建设费行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严格控制缓缴易地建设费的范围

  对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公益事业项目以及保障民生等项目,确因暂时建设资金不足,建设工期紧张,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民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防部门审核,可以适当延缓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建设项目,如已建立联审联批机制并纳入财政统一收费范围,未经人防审批,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应足额缴纳,其他情况在结建审批时应一次足额缴纳,不得批准缓缴。

  二、要严格控制缓缴比例和期限

  经批准可以缓缴的建设项目,缓缴比例不得超过应缴数额的50%,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全部缴纳到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批准缓缴要有可靠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缓缴的易地建设费按期足额收缴到位,必须有可靠的保障措施,应当签订还款承诺书,并同时提供有效的房产抵押或省人防办特许的担保机构出具的信用担保保函,方可准许缓缴。

  (一)房产抵押

  采用房产抵押的,应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值按60%比例折扣后签订抵押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信用担保

  采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的,应按照《担保法》规定签订担保合同,由担保机构出具履约保函。承担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在省人防办特许有一定信誉的担保机构中选择。

  四、要建立缓缴易地建设费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

  各地要加强缓缴易地建设费审批管理,落实各级责任,建立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和缓缴项目管理台账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缓缴项目跟踪管理,保证按承诺期收缴到位,绝不能以缓代免。

  五、建立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批缓缴易地建设费项目,认真审核申报条件资料,确保资金能按期足额收缴到位。省人防办将加强对缓缴审批的监管,缓缴项目审批文件要即时报省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处备案,对于随意批准缓缴、不认真审核申报条件资料,造成易地建设费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省人防办

                                      2013522

(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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