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防办发[2013]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防办:
为规范人防工程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根据《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现对我省拆除国有人防工程补建、补偿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申请拆除单位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面积、战时使用功能和防护、防化等级标准,在限期内予以补建,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等级的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规定的最低等级抗力标准补建人防工程。
二、凡经按规定权限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补建面积小等原因不能补建的,应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按补建建筑面积缴纳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收取标准根据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防工程现行造价确定:其中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统一按每平方米1800元补偿;拆除5级、6级人防工程统一按每平方米3300元补偿,拆除5级以上人防工程的补偿标准另行测算。拆除人防工程附属地面建筑的可按拆除地面建筑的市场价格补偿,也可按等面积、等值经营性房屋置换方式补偿。采取等面积、等值置换经营性房屋方式,必须依法履行评估等手续,确保资产保值。
以上补偿不包括工程装修及经营损失等补偿费用,如发生另行协商补偿数额。
三、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2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人防办
2013年5月22日
(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