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增加了哪些具体保护措施?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注重更新保护理念、创新保护方法、完善措施手段,着力在解决问题、提升效能上下功夫。
一是细化分类保护。贯彻以精准为导向、以效能为核心的思想,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保护,明确军事设施的分类和具体保护标准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
二是突出主动保护。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赋能作用,增加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根据保护需要和科技进步,不断完善保护手段、升级防范措施的规定,提升主动保护能力。
三是规范划区保护。着眼加强海上方向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增加在水域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可以在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针对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难、划定不及时,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增加新建军事设施在开工建设前应完成保护区域划定,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应当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的规定。
四是拓展保护范围。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需要,将原来法律关于军事设施范围、类别中“军用通信台站、军用通信线路”修改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明确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直升机起落坪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完善军用管线、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内容。
五是加强军地统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接,增加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影响不动产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明确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时机、要求,以及军事机关回复意见时限等内容。统筹保护与发展,增加了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需要根据军事设施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划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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