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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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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司发〔2023〕5号)要求,结合国防动员系统改革实际,我办对《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吉防办发〔2013〕16号)进行了修订,并对相关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细化、量化,以满足国防动员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二、修订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进行修订,并参考了上海市、山东省、黑龙江省等地的相关规定。

  三、修订过程

  我办在对各地国动办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文件、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吸收合理内容充实到修订文件中,并部分借鉴外省修订经验,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

  我办于2023年11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向各市(州)国动办征求意见建议。截止目前,收到吉林、梅河口等市反馈意见建议共计5条,采纳1条建议,其他意见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精神不符,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四、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等,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更为“裁量阶次”;将“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特别严重处罚”;将“处罚基准”变更为“裁量基准”;在“裁量基准”中增加了“不予处罚”,并对个别文字和内容格式进行了调整,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明确的限制。

  省国动办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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