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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关于违反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追缴易地建设费时不适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复函

时间:2019-01-23 09:5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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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防办函〔2019〕1号

长春市人防办:

  你办《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中履行行政强制缴纳易地建设费依据标准争议问题的请示》(长防办字〔2018〕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适用条件为:(1)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2)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4)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从2019年起,依据《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未修建的、承诺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未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不能修建、补建的,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省人防工程定额站发布的现行人防工程造价指标标准追缴易地建设费。对违规建设单位法人、股东、主要经营管理者,一律记入相关“失信黑名单”,抄送工商等部门。

  省人防办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