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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关于配合解决无籍房问题处理结建审批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9-01-23 09:2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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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防办发〔2019〕2号

各市(州)人防办,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长春新区人防办,梅河口、公主岭市人防办:

  《省人防办关于结建审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防办发〔2018〕9号)印发后,各地积极宣贯,在推进办理房屋产权和处理结建审批历史问题等方面,解决了一些人防长期想解决、难解决的过往问题,得到了人民群众、建设单位和基层人防部门的一致好评。为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4号),继续处理结建审批历史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深入贯彻“永不僵化、永无停滞”理念,本着“历史客观、服务民生、妥善处理、担当发展”原则,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此文件适用于2015年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及2014年前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由地方政府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5年前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列入无籍房的,适用本文件;

  对2015年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后续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调整或重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就2015年前规划许可内容,适用本文件;

  由于政府方面规划和土地等原因,2015年前没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2015年前已开工建设并竣工的非普通住宅和非商业地产项目,适用本文件。

  二、凡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2014年11月27日国发〔2014〕62号)之前,由政府集体决定,并正式印发形成的、内容中有关于人防结建审批优惠政策的文件,政府未要求停止执行、建设单位愿意执行的,人防部门可以执行,尔后,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三、凡建设单位已注销,没有履行结建审批手续的,不再履行,如群众办理产权需要,经政府同意,可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履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但防空地下室没有竣工验收的,由人防部门就现状进行登记,记入待改造防空地下室帐册,统一统筹管理,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四、凡建设单位已经破产、虽未公布破产或注销,但已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注册或办公地址错误,经查名下已没有固定资产的,没有办法继续履行结建审批手续的,不再履行,如群众办理产权需要,经政府同意,可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履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但防空地下室没有竣工验收的,由人防部门就现状进行登记,记入待改造防空地下室帐册,统一统筹管理,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五、凡建设单位所建项目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没有履行结建审批手续的,应马上履行。在履行时,建设单位主动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人防部门应积极受理,涉及收费标准和范围及减免政策变化的,可以适用自项目立项或开工建设以来至目前,建设单位认为优惠的规定政策,补充履行结建审批手续,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建设单位提出继续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在其提供了足额可靠担保、承诺开工和竣工时间及约定不及时竣工后果后,可以为其补充履行结建审批手续,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六、建设单位所建项目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没有履行结建审批手续,经人防部门发现并敦促,但建设单位仍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应立即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直至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防部门发现,但没有及时处理及提起诉讼,导致后续无法建设防空地下室或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履行结建审批手续时承诺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且没有建设任何地下室,建设单位又表示不能继续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态度积极,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按承诺时标准或现行标准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重新做出行政许可,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建设单位不接受的,应立即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直至依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追缴易地建设费。

  八、建设单位承诺建设防空地下室,逾期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明显不合格的,应责令其继续建设或加固改造至合格,明确竣工时间(不得超过2021年),承诺不能按时竣工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愿意的,可以将后续施工或加固改造所需资金全部交给人防部门后,与人防部门就现状立即交接,登记进入待改造防空地下室帐册,统一统筹管理、施工或加固改造,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建设单位承诺建设防空地下室,实际建成了普通地下室,如果普通地下室面积大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参照《省人防办关于高抗力人防工程批建和附建式地下室改造的通知》(吉防办发〔2017〕1号)“以2顶1”换建精神,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改造竣工验收时间及违约责任,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对于建设单位未履行结建审批等手续,结合民用建筑自行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可以补充履行施工图审查,以对工程质量全面检测为基础补充质量监督说明,组织竣工验收并通过的,可补充履行结建审批手续,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此种情况可宽限至2016年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九、对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如果建设单位后续又具备了(易地)建设条件的,在其承诺并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同意其重新(易地)建设申请,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已投入使用,没有履行结建审批程序的,政府(相关部门)承诺后续统一规划易地建设,并提供担保的,可补充履行结建审批手续,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十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防办发〔2013〕148号)暂停执行。对注销、破产,虽未破产但导致结建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及履行义务不积极的建设单位及其法人、股东、主要经营管理者,一律记入相关“失信黑名单”,抄送市场监督管理、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同时保持追偿其未尽义务权力。

  上述各种情况,对于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的,可免于相关行政处罚。

  本文件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各单位要在此之前将各类问题处理完毕,并于2021年3月1日前形成详细工作报告(附电子版)报省人防办。凡没在此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相同性质问题均不得再依据此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省人防办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