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省人防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防护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新的文件政策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本省实际,重新制定发布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0年,省人防办在总结试行期间实施情况基础上,启动制定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工作。经过理论研究、开展调研、会议讨论等,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两次通过省人防办网站公开发布,向各级人防部门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2021年,省人防办组织召开市(州)人防部门工程科(处)长座谈会,经过充分讨论形成文件草案。2022年,根据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0月发布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央机构改革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回归机关后,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辅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管理。
(二)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工程和结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等质量责任主体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三)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方式。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结建工程及兼顾工程由住建部门负责备案,单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四)关于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监管。根据省纪委监委监察建议要求,省人防主管部门对市(州)和省管县级市人防主管部门、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规定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重点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跟踪问效。(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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