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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关于结建审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间:2018-02-02 10: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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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防办发[2018]9

各市(州)人防办,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长春新区人防办,各县(市)人防主管部门:

  长期以来,由于各地建设发展环境不同,制度和管理不完善不到位,全省积累了一些影响人防发展和房屋产权办理等事关民生的问题,已引起地方政府重视和群众反响。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十九大报告要求我们,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为了解决上述较长时间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遗留问题,经过调研座谈,秉持十九大报告“永不僵化、永无停滞”理念,切实回应政府和人民关切,本着“历史客观、服务民生、妥善处理、担当发展”原则,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此文件适用于201412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及20131231日前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由地方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凡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20141127日国发[2014]62号)之前,由政府集体决定,并正式印发形成的、内容中有关于人防结建审批优惠政策的文件,人防主管部门报政府,政府要求继续执行、建设单位愿意执行的,人防部门可以执行,尔后,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三、凡建设单位已注销,没有履行结建审批手续的,不再履行,如群众办理产权需要,经政府同意,可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履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但防空地下室没有竣工验收的,由人防部门就现状进行登记,记入待改造防空地下室帐册,统一统筹管理,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四、凡建设单位已经破产、虽未公布破产或注销,但已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注册或办公地址错误,经查名下已没有固定资产的,没有履行结建审批手续的,不再履行,如群众办理产权需要,经政府同意,可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履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但防空地下室没有竣工验收的,由人防部门就现状进行登记,记入待改造防空地下室帐册,统一统筹管理,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五、凡建设单位所建项目已竣工并投入实际使用,没有履行结建审批手续的,应马上履行。在履行时,建设单位主动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防部门应积极受理,涉及收费标准和范围及减免政策变化的,可以适用自项目立项或开工建设以来至目前,建设单位认为优惠的规定政策,补充履行结建审批程序,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建设单位提出继续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在其提供了足额可靠担保、承诺开工和竣工时间及不及时竣工后果后,可以为其补充履行结建审批手续,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六、建设单位所建项目已竣工并投入实际使用,没有履行结建审批手续,经人防部门发现并敦促,但建设单位仍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应立即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直至依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防部门发现,但没有及时处理及提起诉讼,导致后续无法建设防空地下室或收缴易地建设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履行结建审批程序时承诺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且没有建设任何地下室,建设单位又表示不能继续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态度积极,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按承诺时标准或现行标准收缴易地建设费,重新做出行政许可,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建设单位不接受的,应立即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直至依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追缴易地建设费。

  八、建设单位承诺建设防空地下室,逾期未竣工,或明显不合格的,应要求其继续建设或加固改造至合格,明确竣工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和不能按时竣工的违约责任及处罚。建设单位愿意的,可以将后续施工或加固改造所需资金全部交给人防部门后,与人防部门就现状立即交接,登记进入待改造防空地下室帐册,统一统筹管理、施工或加固改造,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建设单位承诺建设防空地下室,实际建成了普通地下室,如果普通地下室面积大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参照《省人防办关于高抗力人防工程和附建式地下室改造的通知》(吉防办发[2017]1号)“以21”换建精神,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改造竣工验收时间及违约责任,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对于建设单位未履行结建审批等程序自行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可以补充履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程序,经检测及竣工验收合格的,可补充履行结建审批手续,出具办理产权所需要件。

  九、《关于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防办发[2013]148号)暂停执行。对注销、破产,虽未破产但导致结建审批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及履行义务不积极的建设单位的法人、股东、主要经营管理者,一律记入相关“失信黑名单”,抄送工商等部门。

  本文件有效期截止于20181231日,各单位要在此之前将各类问题处理完毕,并于2019111日前形成详细工作报告(附电子版)报省人防办。凡没在此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相同性质问题均不得再依据此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联系人:纪会 电话:82095823

                                          省人防办   

  20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