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防办发[2017]1号
各市(州)人防办,公主岭、梅河口、珲春、集安市、农安县人防办:
为落实《吉林省人民防空“十三五”专项规划》,全面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省防护工程建设,要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分类指导,要优化调整防护工程体系,按照保增量、优布局、调结构的思路,以统筹规划为抓手,以与城市建设深度融合为途径,加快构建规模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平战结合的防护工程体系。目前我省人防工程总量不足、分布不均,高抗力和专用人防工程严重欠缺,应加快推进我省人防工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速推进高抗力和专用人防工程建设
要切实发挥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规模布局的引领和调控功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在明确了建设单位应修建的普通防空地下室数量后,人防工程总量已具备一定规模,预计“十三五”末期基本能够达到人均防护面积指标要求,高抗力和专用人防工程欠缺的城市,应依据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或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高抗力和专用人防工程,按照造价等额和鼓励原则,每1平方米中心医院、急救医院、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核生化监测中心等人防工程,可换建建设单位应修建普通防空地下室2平方米;每1平方米救护站、专业队车辆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及连通道人防工程,可换建建设单位应修建普通防空地下室1.5平方米。
二、稳妥推进附建式地下室改造成防护工程
“十三五”规划期内实现国家和省要求人均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有困难,防空地下室批建及增长乏力的城市,要大力推进普通地下室改造成为防护工程。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主体完好的附建式(即结建式,地下室上部有建筑)普通地下室,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的方式,加固改造成可发挥预定防护功能的防护工程。加固改造技术遵循,在相应的技术导则发布前,可参照《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执行,改造组织要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规定的要求。改造费用、给予被改造工程使用人或产权人适当补偿费用、为方便改造发生的购买部分工程所有权等相关费用,均属于人防工程建设经费支出范围,可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从易地建设费中列支。改造工程不改变原工程所有权属性,改造中加装的相关防护设备设施(不含工程主体)属于人防主管部门所有并进行维护保养。上述工作涉及民事行为的,应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改造附建式地下室,是增加我省防护工程数量的新举措,各单位特别是人均防护面积仅靠新建很难完成任务的城市,要认真进行普查、详实准确编制预算,列入工程建设计划,积极推进。
三、探索推进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换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总量欠缺较多的城市,为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落实《人民防空法》关于“城市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规定,在征求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按照义务对等和鼓励原则,可以以2平方米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换建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修建的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并在相关审批文书中载明确认。在《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发布前,可参照《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进行设计,新建设的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工程,可发挥预定的人防防护功能,属于防护工程。换建工程中相当于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部分的所有权,按照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进行确定,超过部分面积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但全部换建工程中的防护设备设施,归人防主管部门所有。换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比照防空地下室执行。
按照本通知批建的高抗力和专用人防工程、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工程,在每年一月和七月的第二周,将批建和换建情况汇总到省人防办备案。
省人防办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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