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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6-08 14:0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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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防办发〔2016〕75号

各市(州)人防办,各县(市)、区人防办,省办机关各处(党委)、质监站:

  现将《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人防办   

  2016年6月1日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 2016年6月6日印发 

  (公开发布)

  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要求,建设法治人防,加强和完善全省人防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决策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内部监管不力的行为,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内部或下级行政执法行为监管和督查、督办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和督查、督办与行政问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有案必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和督查、督办,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经领导批示后由相关处、科室承办。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和督查、督办,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督查督办制度。

  第六条 对下列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一)发现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违法违规决议或行为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应诉、听证等行政决定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一)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上存在冲突或者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请示,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自接到书面请示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报送部门是否及时正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职责义务,并给予批复;

  (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下级请示事项认为需要提请本级政府裁定的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呈报,并及时回复结果;

  (三)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下级请示事项认为需要与其他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商定处理意见,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本级机关自接到投诉举报事项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行政职权,不应当本机关受理或者应当移送有关机关的,应当即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移送的机关。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通过电话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受理人填写《投诉举报记录》,载明投诉举报人姓名、职业、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和投诉举报事项、事由,受理人并提出处理建议,呈报分管领导审定。

  通过媒体披露或者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按领导批示由有关处室承办。调查终结由承办处室提出处理建议,由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三)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结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施行挂牌督查、督办制度。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发现下列事项应当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督查、督办:

  (一)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事项的:

  1.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许可的;

  2.未按相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或者违规收取的;

  3.未按规定和技术规范建设人防工程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行政处罚的情形发生时,尚未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未依照《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处罚的;

  (二)在审查下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备案事项中发现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媒体曝光事件或者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涉及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的;

  (四)未依照《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的;

  (五)下级人防主管部门请求协办的;

  (六)其他应当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自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以通知、通报等行文方式提出督查、督办意见或者作出相关决定。不及时办理有可能造成损失或危害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决策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内部监管不力的行为,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应当予以追究和问责的责任人员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三)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四)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为违法、应报未报、应罚未罚、处置不当或者显失公正的、或者推卸本级人防主管部门责任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五)承办人不即时请示或者报告有关事项,或者未经批准人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六)因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显失公正的,发出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七)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首长负主要领导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次要领导责任。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下列情形经初步核查,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照《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办理:

  (一) 在监督检查和督查、督办中发现的问题;

  (二) 在报告(备案)、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

  (三) 超越时限办理或者推诿责任不办理的。

  责任追究涉及人事调整、党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事项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经领导批示后移交至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报告、备案、请示、批复、通报、意见、回复等文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附电子文本,已经建成执法监督信息平台的,应当利用信息平台进行传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投诉举报记录(样式)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