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防办发〔2014〕67号
各市(州)人防办,梅河口、公主岭市人防办:
为规范全省人防工程标识的设置,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省人防办于2013年8月下发了《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员掩蔽人防工程户外人防标识设置制作及安装规定的通知》(吉防办发[2013]118号),并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人防标识设置安装列为2014年年度人防工作目标考核项目,为保质保量完成年度人防工作目标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采购安装人防工程标识牌必须按照吉防办发[2013]118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制作标准,做好人员掩蔽人防工程户外人防标识设置制作及安装工作,样品应经省人防办认可。省人防办验收时如发现标识牌数量、规格、材质及安装位置未按规定标准制作安装的,视为未完成此项年度工作目标。
二、人员掩蔽人防工程户外人防标识牌属于人防工程建设组成部分,截止2013年末已竣工人防工程标识牌制作及安装费用由人防部门承担,可在人防结建费中列支,新增竣工验收人防工程标志牌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各地要按照本地各类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实际存量情况,认真填写《人员掩蔽人防工程户外人防标识设置制作及安装统计表》(含含有人员掩蔽单元的人防工程),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以密件方式上报省人防办开发管理处备案。
省人防办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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