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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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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适应人防应急准备需要,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战时落实,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等技术要求、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同步完成,编制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各专业设计专篇。明确防护功能平战功能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四条 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标准规范规定不得平战转换的,设计时应明确要求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

(二)标准规范规定可在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的,凡对平时使用影响不大的,也应要求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统一选用现行的RFJ01-2008图集(停止使用2007年《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图集》)。

第五条 平战转换通风设计,战时送风管道系统和风口宜与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结合设置,通过阀门转换。仅供平时使用的通风井宜优先考虑按国标图集集气室的要求进行平战转换设计。

  第六条 平战转换电气照明设计,战时的应急照明宜与平时的应急照明结合设置;战时的正常照明宜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结合设置。

第七条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竖井和管道井检查口的战时封堵措施必须保证满足战时紧急转换时限要求,战时封堵措施采用门式封堵。

门洞净宽在2.5米(含)以下的必须采用门式封堵,2.5米以上的可采用钢制封堵板封堵。

第八条  通风竖井应设人员检查口,其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设计选用固定门槛防护设备。

第九条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设计选用固定门槛。活门槛防护设备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设计使用:

(一)为满足平时防火规范规定的人员疏散要求。

(二)平时有较多人员经常出入的商业场所出入口。

(三)平时用途为汽车库的车辆出入口。

第十条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井必须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以外。

  第十一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以下人防防护设施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不得作为平战转换预留项目:

  (一)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通风口、排烟口等处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穿墙套管、密闭观察窗、各类战时封堵预埋件、防爆波电缆井、集水池等。

(二)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的结构和构件(包括封堵构件)。

(三)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

(四)土建施工时需要预埋的各种管线。如工程口部的测压管、气密测量管等管线。

第十二条 平战转换设计应根据设计规范和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要求,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封堵构件应在验收前做好编号,并存放在专用房间(大型件可固定在封堵位置附近)。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转换措施所需时间应在规范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

(二) 临战转换工程量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各类孔口转换措施应可靠易行。

(三) 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转换设备和构件 。

(四) 平战转换封堵构件、活门槛安装构件等应根据转换器材的数量集中储存于专用房间,并登记编号。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为人防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补充要求,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设计与施工单位、设计审查单位均应执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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