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目录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或单位报废和拆除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需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 ||
适用对象:法人或个人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1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8:30-16:00(全年工作日) | ||
咨询电话 | 0431-8275280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209587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审批表格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人防工程,无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2.报废人防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不能进行加固改造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无法使用的。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不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不予审批。 | |||
申请材料一 | 材料名称:工程拆除报废审批表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签名盖章。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二 | 材料名称:由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立项批准文件和由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规划许可证 | ||
材料形式: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原件携带备查、复印件三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三 | 材料名称:人防工程位置图、建筑平面图、人防工程登记表、工程现状内外照片 | ||
材料形式: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原件携带备查、复印件三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四 | 材料名称:补偿缴款凭证或补建协议书 | ||
材料形式: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原件携带备查、复印件三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国家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一年之内,由拆除单位按原工程标准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补偿建设同等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补建。第十七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单位做好回填、封闭等善后工作。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办事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方式咨询办事相关事宜; 2.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充申请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3.办结后,行政审批部门默认快递送达审批结果,申请人也可在提交材料时,明确提出亲自取结果的意愿,审批部门将予以配合。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0431-82095827 处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0431-8209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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