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目录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在吉林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新建和加固、改造单建式人防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投资额2000万以上)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 | ||
适用对象:法人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1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8:30-16:00(全年工作日) | ||
咨询电话 | 0431-8275280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209587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审批表格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建设单位至窗口审批之前需取得由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已取得省人防办核定的新建和加固改造单建式人防工程技术指标文件; 2.建设单位已取得由发改部门颁发的立项批准文件; 3.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不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不予审批。 | |||
申请材料一 | 材料名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表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签名盖章。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二 | 材料名称:由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立项批准文件 | ||
材料形式: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原件携带备查、复印件三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三 | 材料名称: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
材料形式: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原件携带备查、复印件三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四 | 材料名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材料形式:纸质图纸和DWG电子文件 | |||
材料详细要求: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DWG)、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改造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省人防办视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需承担费用。 | |||
申请材料五 | 材料名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报告 | ||
材料形式: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原件携带备查、复印件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18项 中型及以下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不再审批; 4.《国家人防办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条第(一)款::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办事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方式咨询办事相关事宜; 2.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充申请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3.办结后,行政审批部门默认快递送达审批结果,申请人也可在提交材料时,明确提出亲自取结果的意愿,审批部门将予以配合。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0431-82095827 处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0431-82095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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