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目录 | |||
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中央指定本级实施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经国家或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吉林省范围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办部门的监督指导。 | ||
适用对象:法人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1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8:30-16:00(全年工作日) | ||
咨询电话 | 0431-8275280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209587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备案表格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已取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与其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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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不满足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不予审批。 | |||
申请材料一 | 材料名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签名盖章。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二 | 材料名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
材料形式: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原件携带备查、复印件三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需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统一报送 | |||
申请材料三 | 材料名称: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材料 | ||
材料形式: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原件携带备查、复印件三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需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统一报送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三、资质要求和业务范围: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办部门的监督指导。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办事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方式咨询办事相关事宜; 2.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充申请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3.办结后,行政审批部门默认快递送达审批结果,申请人也可在提交材料时,明确提出亲自取结果的意愿,审批部门将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