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据此,上述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人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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