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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时间:2015-04-21 09: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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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经济目标既关乎国计民生,又易遭敌人空袭破坏。长期以来,人防部门根据《人民防空法》和上级指示,高度重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积极落实防护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空袭样式发生变化,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难度加大,相关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并尽快加以解决。

  一、科学确定重要经济目标

  目前,许多地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确定比较随意,主要表现在:分类不准确,有的将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军事单位等也作为重要经济目标看待,从而了扩大了范围。等级不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级,通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但各地间的防护等级标准不统一,造成不同级别的目标数量过多或者过少。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统一标准、严格规范。一是按照《人民防空法》对重要经济目标的界定(即: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进行分类确定,不要把其他目标纳入重要经济目标范围。二是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地位和作用确定防护等级和标准。根据重要经济目标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目标本身的价值、规模和重要程度等,来权衡排序,确定防护等级和标准。一般分为国家、省、市三级。国家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重要经济目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批确定,市(地)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地)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批确定。

  二、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当前,制约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瓶颈,主要是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仅靠人防部门唱独角戏,没有充分调动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从而使这项工作缺少合力支撑。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明确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领导小组,形成由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统一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人防部门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为此,必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技术措施的计划、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人防部门负责在重要经济目标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参与并提出防护意见,按照防空防灾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落实防护措施、制定防护方案,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组训防护专业队伍,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防护教育。规划部门负责将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防空防灾要求,合理布局、分散配置。建设部门负责在重要经济目标建设中落实相关防护措施,提高其抗毁能力。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提供方便与支持。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目标单位落实防护措施,做好防护管理工作。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制定防护方案,组建防护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训练、演练,保障防护经费,落实防护措施。

  三、全面落实防护措施

  目前,各地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大多停留在对已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上,局限性很大。要真正提高重要经济目标的抗毁生存能力,就必须把防护措施贯穿于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的全过程。一是规划、审批阶段。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重要经济目标立项,以及规划部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时,人防部门要参与和介入,提出防空防灾要求。对拟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兼顾生产和防护的需要,采取小型、分散、隐蔽的方法,选择隐蔽性好和便于伪装、防护、抢险抢修的地形,并远离军事目标和容易发生地质气象灾害与次生灾害的地方,以减少遭破坏的可能性。同时,要兼顾目标附近交通通信顺畅、生产生活方便,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有利于平战结合。二是建设阶段。国家应尽快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相关技术标准,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应互相配合,在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过程中,落实相关防护措施。比如,把重要的车间、仪器设备和控制系统建在地下,将石化、核电等重要设施转入地下,将城市生命线工程和通信枢纽尽可能转入地下。对地面部分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加固,采用防火建材施工,并设置绿化带、隔离带、防护带,以增强其抗毁能力。与此同时,对重要工业企业和关键生产设备采取双套配置,供电、供水等设施应采取双回路保障。要害部门和重要企业应建立自备电源和水源。三是建成阶段。在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建立人防机构,制定防护方案,组训防护专业队伍,加强安全保卫,落实防护装备器材和经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和抢险抢修演练。

  (转自中国人民防空网  作者:李百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