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减半收取。
3.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临时地面建筑以及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地面建筑,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