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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人防工程规定

时间:2013-01-11 10:2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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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