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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口疏散

时间:2019-09-18 09: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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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一、城市人口疏散

  城市人口疏散是人民防空疏散的主要内容,是战时减少城市人口伤亡和混乱,减轻城市负担,保存有生力量和战争潜力的有效防护措施。它是依据对敌空袭目标规模和强度或灾害威胁程度的预测,及时有效地组织居民远离危险区,从而避开空袭兵器的杀伤或灾害的危害。

  二、疏散原则

  城市人口疏散应贯彻属地管理、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疏散隐蔽的原则。重点组织重要目标附近、高危险区和人口高密集区的城市居民向近郊区或低危险区疏散。

  三、疏散时机

  根据疏散组织实施的时机,城市人口疏散分为早期疏散、临战疏散和紧急疏散。早期疏散是战争即将爆发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之前时间内按照国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命令统一组织城市居民,按照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向预定疏散地域实施疏散,一般要求在一周内完成;临战疏散是指国家在宣布战争状态后至战争爆发这段时间内,按计划组织重要目标附近和人口密集区内的城市居民,疏散到近郊区或低危险区,一般要求在1-2天完成;紧急疏散是在收到防空警报信号后组织指挥留城人员进入人民防空工程掩蔽。

  四、疏散数量

  疏散数量和比例就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主要作战方向的城市,疏散人口比例按市区人口20%-50%的比例进行疏散,但考虑次生灾害对留城人口的影响,也可适当提高疏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