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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影提交的关于长春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举报投诉 已办结
2019-08-31
关于长春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举报投诉   2019年8月31日申请人在长春市政府政务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为维护个人权益需要,本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第一,新奥蓝城四期地下车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新奥蓝城四期地下车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谢谢!   2019/8/31收到纸质版回复,内容如下:   申请人张影同志:   您的索引号为[604]的申请公开信息请求已收悉,我们现将《新奥蓝城三期C区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报告》(非涉密部分)向您公开。其中部分内容因涉及建设工程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版)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之规定,不予向您公开,请理解。关于竣工验收报告,因不是我单位验收,无法向您公开。特此说明。   申请人认为,市人防办的回复违反《条例》等相关规定,事实及理由如下:   1、市人防办未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是新奥蓝城四期地下车位(人防工程)的相关质量监督信息,市人防办提供的是新奥蓝城三期C区地下车位(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因为第三期、第四期地下车位完全独立存在,因此公开的信息对象不符合申请人的要求,违反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   2、拒绝提供依《条例》应当提供给申请人的竣工验收报告信息。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其工程进行综合验收。据此,人防办是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制作、获取或者保存有竣工验收报告。《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相关文件依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在市人防办备案。长春市人防办以“竣工验收不是我单位验收,无法公开”的回复说辞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申请人肯请上级人防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监督并纠正市人防办违反《条例》的行为,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证据见附件   此致   吉林省人防办   申请人:张影   2019/8/31   

您好:

您好,此事已经责成长春市人防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