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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理解(之二)

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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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三条 “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审批要求”中规定,“新建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易地建设费”。

  2015年4月,省办下发了《省人防办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问题的释义的通知》(吉防办发〔2015〕42号),明确“学校教学楼(即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学校教学楼不包括食堂、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会议用房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

  201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向福建省物价局回复意见,参照其《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中“学校教学楼”的释义,省办下发了《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学校教学楼范围的通知》(吉防办发〔2017〕89号),调整了关于“学校教学楼”的释义,重新明确“学校教学楼(即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会议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学校教学楼不包括食堂、宿舍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今后各有关单位在开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时照此执行。

相关文件:《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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