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防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要求,取消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省质监站派遣检测机构的事项;实行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要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要求;各级人防部门负责监管防化设备定点企业生产销售安装行为。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和战时防护效能,依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吉林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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