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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11 11:0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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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防办发〔2022〕87号

  各市(州)人防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人防办,梅河口市人防办:

  现将省人防办制定的《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相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文书及表格”范本,请到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办事服务——表格下载)下载。

  请各市(州)人防办将此文件转发至所属县市区人防办。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程)。

  其他人防防护工程包括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兼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比照结建工程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实行备案制度。

  第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等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人防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其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自验合格;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已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报告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取得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通过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验系统”)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三)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填写部分);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五)与工程防护质量有关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六)人防工程面积核实测绘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

  (八)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联验系统”提出审查意见,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申请材料通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政务综合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预约现场验收时间。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验收时间安排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日将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人员实地核验工程质量;

  (四)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核验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责任主体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协商未果可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七)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下列内容实施监督指导: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三)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可对质量责任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关键人防专用设备的对比核查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查问。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人防专用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工程竣工验收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八)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九)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验收,并在承诺期限内报送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工程档案;单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结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要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并作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通过“联验系统”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

  (三)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含标准电子版);

  (四)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五)人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单建工程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加强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合格的工程,每1-2年至少抽查一次,重点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等贯彻执行情况。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5级以上高抗力和专用人防工程、边境地区改建工程进行抽查性核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自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并将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发挥联合惩戒的作用。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省人防办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