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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时间:2015-08-14 16:4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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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防办发〔2013〕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建设质量,依据《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重点城市(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本规定所称结建人防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建筑工程。

  第三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结建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州)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结建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城镇)结建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结建审批各项配套制度,保障结建审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条 城市人防主管部门总体应当坚持“规划引领、能建必建、应缴必缴”的原则,发挥人防工程规划的先导作用,按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依法依规审批。

  第六条 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并逐步实现网上审批。应使用省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人防结建审批文书格式,按规定编号,在审批文件中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人员应亲笔签字,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人防结建审批分为规划设计方案咨询、报建审批(即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和易地建设缴费审批)、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批和竣工防护质量认可四个阶段。

  第二章 结建报建审批

  第八条 结建审批范围为本省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大学城等)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规定划定的结建审批范围,按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 民用建筑项目配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标准,按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结建人防工程布局、战时使用功能、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等应按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确定,依法落实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发挥人防工程规划在结建审批中的先导作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础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位置、建设面积需要调整的。

  第十二条 结建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利用审批大厅土地、规划审批公示等便利条件,积极主动了解建设项目前期信息,宣传结建法规政策规定,为建设项目提供结建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提前介入,以提高结建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方便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在建设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受理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2.建设项目报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

  (2)结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

  (3)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及光盘(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件);

  (5)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还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

  (6)申请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应提交符合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项目的有效认定文件。

  3.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结建审批项目时,应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全的材料目录。

  (二)审批。

  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确定报建项目应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批:

  1.同步建设人防工程的审批要求。

  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同步配建人防工程,依据人防工程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配建人防工程规模和战时使用功能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签发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定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书核定的条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和配建人防工程建筑方案设计,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批建的人防工程应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投入使用。

  2.易地建设缴费的审批要求。

  按照人防工程规划和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核定缴费数额,填写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费。凭银行进账单(进账单复印件纳入审批档案)领取结建审批及会签文件。

  3.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审批要求。

  审批部门严格按下列条件审批减免建设和减免收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免缴易地建设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免建人防工程,免缴易地建设费;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易地建设费;

  (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缴易地建设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免缴易地建设费;

  (4)城市危房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和临时民用建筑免建人防工程、免缴易地建设费;

  (5)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修的民用建筑免缴易地建设费;

  (6)按政府要求按比例配建廉租房的项目,签订的廉租房建设合同配建面积部分免建人防工程,免缴易地建设费;

  (7)国家规定允许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应首先审核其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确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后,再进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享受国家规定减免政策项目认定文件的有效性,除国家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

  (三)审批决定。

  报建项目经内审程序并形成最终审批意见,申请单位履行有关手续后,签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审批表》及与相关部门审批会签文件。批建人防工程的,书面告知后续结建审批管理程序及要求(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

  第十四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政策性审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承担。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第十五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技术性审查,按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经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受理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审批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

  (1)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报告;

  (4)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审核。

  审批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核算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批建面积标准,审查机构审查报告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

  必要时可对照审查报告和图纸进行技术性复审。

  (三)审批决定。

  经审核合格的,签发《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批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修改设计,重新报审,对于设计面积达不到批建面积要求又无法修改设计的,按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

  省人防主管部门实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及执业人员资格准入管理,网上公布,供查询。

  第四章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

  第十七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条件:

  (一)经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合格;

  (二)需补缴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

  第十八条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需提交下列资料:

  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

  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

  4.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

  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人防审批部门在核查申请验收文件资料齐备后,在专项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并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单位。

  (二)组织验收。

  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的组织及程序按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结建人防工程防护专项竣工验收文件规定执行。

  (三)认可决定。

  经验收防护质量合格的项目,需补缴少建面积部分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由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文件,于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审批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人防结建审批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审批文件资料宜分别归档,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

  第二十条 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结建项目报建审批、施工图审批、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管理台帐制度,载明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检查、验收等信息备查,并逐步建立审批信息数据库,实现网络上传和信息共享,即时监督查询。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防执法稽查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建设项目管理台账,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建设项目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申报结建审批手续的;

  (二)建设项目已经开工,而未申报结建审批手续的;

  (三)结建人防工程未办理施工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结建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结建人防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或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结建人防工程防护专项实体质量跟踪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报监工程与人防主管部门批建备案图纸有较大出入的(包括建筑面积少于批建面积3%以上、出入口数量减少等);

  (二)工程实施中不按批准的图纸施工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降低防护标准的;

  (三)结建人防工程已投入使用而不申请防护质量专项竣工验收的;

  (四)存在其他施工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告项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接受限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不按规定修建结建人防工程或少于规定面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不能补建的,按人防工程现行造价缴纳建设费,逾期不补建又不缴纳建设费的,予以追缴并处罚款;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经专业机构鉴定无法整改的或经改正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按人防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人防工程现行造价由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测算公布。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结建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结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结建专项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必要时组织军事机关、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联合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审批文件备案制度,加强事后监督和指导。结建报建审批文件应即时通过网络向省和市(州)人防办备案;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文件(审批表、审查报告)应在5日内向省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处备案;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文件(验收报告、质量认可书)应在5日内向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结建项目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而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不给予查处的,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查处,逾期未查处的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查处,涉及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可以直接追缴并收缴到上级国库。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结建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