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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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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3〕6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充分利用我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机遇,构建城市综合防护体系,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融合发展,现就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落实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融合发展,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节约建设用地,促进地下空间科学、有序、综合开发的有效途径,对于规范和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地下空间,促进就业,保障民生,拉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融入社会,着眼战时、服务平时、支持急时,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相统筹兼顾综合防灾减灾需要,按城市化进程规律,综合考虑国家军事战略方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助推解决城市土地、交通、环境、防灾和商业过度聚集等困扰城市建设发展问题。

  (三)总体目标。通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为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逐步构建规模达标、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配套、平战两用的城市综合防护体系。

  三、依法推进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分为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和人防工程详细规划,这两个阶段的规划分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中防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严格按照人民防空法关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中关于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由规划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规划内容。

  (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综合防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满足人民防空需要的要求。各地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要切实做到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同时,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块内人民防空设施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法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按规定将人防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并参与地下非防护空间的规划、管理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书面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防护需要,及时主动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二)各地要因地制宜,尽快着力解决因城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缺失导致阻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问题,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提供规划支持和保障。已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市(州)和县(市)要组织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已完成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市(州)和县(市)要组织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于指导土地划拨、出让以及人防工程自主开发建设。

  (三)各级政府要依法及时审批编制完成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规定在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适当的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经费可从人防建设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人防易地建设费中列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强化配合和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总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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