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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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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防办发〔2019〕125号

 

机关各处,质量监督站: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在省人防办本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了《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防办

                                                                                                                                                                                    2019年12月4日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省人防办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名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省人防办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应经法规处审核,办领

  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省人防办内设执法处室站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省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省人防办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省人防办行政审批办主动公示人防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办事程序、实施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开发新媒体。采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省人防办驻政务中心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防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公示程序如下:

  (一)秘书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省人防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开;

  (二)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查、法规处审定后,经办领导同意,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公示;

  (三)法规处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根据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经办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

  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 年,经办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省人防办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由各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省人防办将各相关处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吉林”网站报送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向政务服务中心推送。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法规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各类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人防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行政执法,是指省人防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人防办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

  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省人防办推进人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各执法处室负责人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按人防执法类别分别确定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人防行政执法事项,不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经办领导同意不使用的。

  对依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但因上述情况未使用的,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防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

  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

  应确保签字盖章完整;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提供

  相应的纸质资料。采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报送电子资料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应确保数据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应反映出执法现场环境特征。使用

  执法记录仪的,应符合使用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

  (二)行政许可受理,召开处务会、核对资料等执法活动。

  (三)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十三条 人防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应本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补正通知书。

  (四)本机关制作的特别程序(如听证、检测等)告知

  书、核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过程证明材料。

  (五)对申请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八)执法处室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受理、召开处务会、核对资料、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的送达等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十六条 人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案件来源登记信息。

  (二)立案审批信息。

  (三)特别程序(如听证、检测等)告知书、回避决定

  等程序性事项证明材料。

  (四)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听

  证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五)证据原件,如所提取的证据为不易保存的实物,

  应按规定进行保全,并保留登记信息、通知书、物品清单、审批文书、物品处理通知书等书面材料。

  (六)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当事

  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确认违法及确定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调查处室的处理建议。

  (八)行政处罚预告书。

  (九)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或者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笔录。

  (十)案件处理审批材料。

  (十一)标注“与原件无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

  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十三)执法处室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违法现场、

  召开处务会、听证、文书送达等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十九条 人防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案源登记相关材料,如举报材料、抽查计划、上

  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二)审批意见或审批立案材料。随机选定执法人员、检查对象的证明材料。

  (三)检查通知书或者笔录。

  (四)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

  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五)依法由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的提取物品原件、资

  料原件清单。物品资料返还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如签收等)。

  回避申请与决定、变更检查人员或时间、延长检查时限、

  检查中止或终结(指无法继续检查,不同于检查完毕)等程序性事项证明材料。

  检查报告。如涉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转为

  行政处罚程序或依法移交,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

  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七)执法处室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制作应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执法处室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执法处室应当建立统一的音像记录专用存储器,加强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电子数据形式的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

  行保管,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将原始文件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始信息格

  式刻录光盘或者存储至专门硬盘,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发生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

  (二)行政相对人对人防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

  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人防人员执法,或

  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的;

  (四)涉嫌刑事犯罪的现场活动;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

  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

  记录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第二十六条 案件需要移送的,按照移送有关规定执行,

  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申请查阅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 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法规处对省人防办人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

  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或者拟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确认、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确认的;

  (三)需要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处室将草拟的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书、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法规处审核。

  第四条 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六条 法规处经过审核,做出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承办处室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建议承办处室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承办处室补充调查;

  (四)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建议销案;

  (五)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六)对超出管辖权的,建议承办处室按有关规定移送;

  (七)对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八)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由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九)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法规处与承办处室意见不一致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将案卷材料及法制审核意见一并呈报办机关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承办处室应将行政执法案卷、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建议送法规处审核,法规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1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审核的,经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法规处审核完毕后,承办处室将执法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书报办机关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相关承办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

  (二)没有采纳审核部门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本规程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别

事项范围和标准

1

行政许可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凡依法要求组织听证的须进行法制审核。

  二、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或者拟撤销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

   1.处罚款5万元以上的;

   2.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已受理,拟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

   3.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拟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需要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

  五、拟做出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行政处罚

3

其他行政权力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书

 

执法项目

 

承办机构

 

承办人

 

承办机构

拟处理意见

 

法制审核   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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