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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

时间:2014-05-12 14: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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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答复工作,确保高质量和圆满地完成办理任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政府将人大代表建议或者政协委员提案移交至省人防办之日起,启动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三级负责制。落实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具体办的三级负责办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成立由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处长及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办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按照人大代表建议或者政协委员提案涉及的内容确定。

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法规处负责。

第五条  根据建议或提案涉及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与主办或协办厅局,进行交换意见,确定协同办理中的责任及办理的方式。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交办会议要求,及时召开省人防办工作组会议,讨论人大代表建议或者政协委员提案,研究部署办理工作,落实具体责任人,把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七条  确立与代表或委员事前事中事后联系制度。事前交流中,介绍相关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真实意图和需求,研讨答复方式;事中交流时,沟通办理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事后交流中,征求代表或者委员对答复的意见,面见代表或者委员作出正式答复。

第八条  确立督促检查制度。对建议或提案中涉及的问题及时总结,需要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的,要跟踪问效;需要整改的,要研究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代表、委员。

对于需要长期研究解决的建议或提案,建立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进行督查督办。

第九条  形成建议或提案的最终办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反馈给代表、委员,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给省人大或者省政协和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实行。